P2P是个热门话题,但至今P2P平台仍定位不明。
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,P2P监管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。此前各界对P2P监管争议不断,症结也在于定位问题。目前更倾向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,不少分析人士从P2P的业务实践出发,提出了P2P平台业务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。
还有一种声音是,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。
日前,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:“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。”
不仅如此,银监会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时,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了去年我国非法集资的情况,他指出,以投资理财、P2P网络借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房地产、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。此外,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,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。据了解,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》。
一旦P2P业务被划归金融类进行管理,就必将对其实行牌照化监管。由此,有关P2P拟实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论纷至沓来。
P2P进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适?监管又应遵循怎样的原则?值得思考。
是金融机构还是信息中介?
如果归入金融类,则意味着P2P要持牌照才能经营。
所谓金融牌照,是指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。目前,在我国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,就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。
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,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,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,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。加之央行相关负责人倾向于将P2P归入金融类,《条例》被许多人解读为央行拟对P2P实行牌照管理。
但在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看来,《条例》并非针对P2P。
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P2P归入金融类与银监会之前所明确的P2P信息中介性质有所不同。2013年底,P2P划归银监会监管。去年,针对P2P平台倒闭潮、跑路潮频发,银监会、公安部等部门明确规定了P2P的四道底线,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;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;不得搞资金池;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目前,对P2P网贷市场公认为信息中介。不过,市场期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仍未出台。
此外,虽然公认为信息中介,但多数分析人士也坦言,目前我国P2P业务承担了许多信用中介的功能,把P2P归入金融类更加贴切。
零壹财经研究总监李耀东告诉《中国产经新闻》记者,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,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,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,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,贷款管理等。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,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。
基于行业发展,李耀东补充道,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。“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,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,破产保护机制等,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。”
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接受《中国产经新闻》记者采访时表示:“在国内,由于信用环境、文化体系建设不够健全,现阶段P2P去做信息中介几乎很难生存,所以这需要一个发展阶段和过程。”
但无论如何, P2P的终极目标是信息中介。“未来怎样往信息中介去转需要政府、平台、投资人理财风险意识的提升,投资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,这是一个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。”李宇说道。
监管“小步快跑”
经历野蛮生长,建立P2P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是业内的共识。但目前,应对P2P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并没有定论,市场意见也不统一。
事实上,在美国由于市场具有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,P2P利用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成本,这也使得在美国P2P大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,成为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。
相对于我国,情况则大不同。在我国征信环境不完善,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,许多P2P网贷平台“挂羊头卖狗肉”,打着幌子吸收存款放贷,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发展。